《通知》還從增信和內部考核兩個環節為企業減負。
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缺乏足夠的抵押物,一般會通過引入擔保等增信措施來向銀行融資,但也相應增加了融資成本。若加上一些不合理要求,可能推高這一環節的成本。
因此,在增信環節,《通知》也明確要求應通過多種方式為企業減負。包括:銀行要合理引入增信安排;由銀行獨立承擔的費用,銀行應全額承擔;由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的費用,銀行不得強制或以合同約定方式向企業轉嫁;由企業獨立承擔的費用,銀行、保險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支出。
就合理引入增信安排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,銀行應根據企業資信和風險狀況,確定與信貸相關的增信和專業服務安排,除特定標準化產品外,不得為企業指定增信和專業服務機構。在現有措施可有效覆蓋風險的情況下,銀行不得要求企業追加增信手段,推高融資綜合成本。銀行不得以向專業服務機構推薦客戶的名義,向合作機構收取業務協辦費用,導致企業融資費用增加。
在考核環節,《通知》提出應考慮企業融資成本因素。比如,加強資金轉移定價精細化管理,鼓勵銀行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內嵌到內部定價環節。在確定內部資金轉移價格時,銀行應在精準核算的基礎上動態調整。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,鼓勵銀行加大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度,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。
《通知》還要求銀行業保險業完善融資收費管理,加強內控與審計監督。此外,在監督管理上,對于低成本融入資金而挪用套利的企業,經銀行報告人民銀行將其納入征信系統。
據悉,上述《通知》將于今年6月1日開始起實施。除銀行、保險機構之外,信托公司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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